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961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9614號
債 權 人 袁國恕
上列債權人袁國恕因與債務人許逸華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袁
國恕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支票之利息應自退票日起算,台端請求自退票日前起算利息
,於法不合,請具狀更正本件之利息起算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110年度司促字第9614號
債 權 人 袁國恕
上列債權人袁國恕因與債務人許逸華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袁
國恕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支票之利息應自退票日起算,台端請求自退票日前起算利息
,於法不合,請具狀更正本件之利息起算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