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961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615號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戴安妤
債 務 人 潘韻芸即潘麗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貳仟參佰玖拾柒元及其中
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零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日起至
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
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110年度司促字第9615號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戴安妤
債 務 人 潘韻芸即潘麗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貳仟參佰玖拾柒元及其中
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零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日起至
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
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