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962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9625號
債 權 人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村上英之
上列債權人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韓尚國際有限
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韓尚國際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
定代理人辛曉瑗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
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 本
院審核。若公司法人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
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
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
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第一項規
定,以董事為清算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110年度司促字第9625號
債 權 人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村上英之
上列債權人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韓尚國際有限
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韓尚國際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
定代理人辛曉瑗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
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 本
院審核。若公司法人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
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
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
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第一項規
定,以董事為清算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