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963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63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陳湘明
陳文正
鍾珮晶
一、債務人陳文正、陳湘明、鍾珮晶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壹拾萬零參佰捌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湘明前就讀亞東技術學院邀同債務人陳文正
、鍾珮晶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
共 2 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 100,386 元,約定
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
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24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
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
,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
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
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
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陳湘明自民國110年04月30日起即未依約履行
債務,迄今尚欠本金 100,386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
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
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陳文正、
鍾珮晶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
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
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
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
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9635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00,386元陳文正、陳湘明、鍾珮晶自民國110年03月31日起 至民國110年08月09日止 年息百分之零點九 001新臺幣100,386元陳文正、陳湘明、鍾珮晶自民國110年08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九 違約金: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00,386元陳文正、陳湘明、鍾珮晶自民國110年05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110年度司促字第963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陳湘明
陳文正
鍾珮晶
一、債務人陳文正、陳湘明、鍾珮晶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壹拾萬零參佰捌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湘明前就讀亞東技術學院邀同債務人陳文正
、鍾珮晶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
共 2 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 100,386 元,約定
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
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24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
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
,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
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
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
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陳湘明自民國110年04月30日起即未依約履行
債務,迄今尚欠本金 100,386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
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
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陳文正、
鍾珮晶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
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
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
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
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9635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00,386元陳文正、陳湘明、鍾珮晶自民國110年03月31日起 至民國110年08月09日止 年息百分之零點九 001新臺幣100,386元陳文正、陳湘明、鍾珮晶自民國110年08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九 違約金: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00,386元陳文正、陳湘明、鍾珮晶自民國110年05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