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964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64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史汝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柒萬陸仟柒佰貳拾陸元及
其中本金新臺幣貳拾肆萬柒仟伍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
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九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史汝勤於民國92年12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400,000
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
定均載明於約定書,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10年05月27日起即
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目前尚餘676,726元整,經聲請人迄次
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
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
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
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
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