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964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643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吳湘怡
債 務 人 周芳合即周犁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壹仟陸佰捌拾捌元及其中
新臺幣肆萬玖仟壹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四日起
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
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新臺幣參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110年度司促字第9643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吳湘怡
債 務 人 周芳合即周犁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壹仟陸佰捌拾捌元及其中
新臺幣肆萬玖仟壹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四日起
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
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新臺幣參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