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964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644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吳湘怡
債 務 人 莊谷中即蔡育叡之遺產管理人(即李明秀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就其管理被繼承人蔡育叡繼承自李明秀之遺產範圍
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伍仟參佰肆拾陸元及其中新臺
幣玖萬貳仟伍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
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
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
應就其管理被繼承人蔡育叡繼承自李明秀之遺產範圍內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