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970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9704號
債 權 人 范玉莉
上列債權人范玉莉因與債務人阿香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范玉
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
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阿香(住彰化縣○○市○○○路0號)最新之戶籍謄
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
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二、請提出更正後聲請狀1份及繕本7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