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972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722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戴安妤
債 務 人 曾錫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柒仟零捌拾陸元及其中本
金新臺幣肆萬捌仟捌佰零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五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
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按延滯第一個月當
月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
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加計付新臺幣陸佰元
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捌仟伍佰貳拾柒元及其中
本金新臺幣伍萬捌仟陸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
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按月加計新臺幣陸佰元之
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110年度司促字第9722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戴安妤
債 務 人 曾錫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柒仟零捌拾陸元及其中本
金新臺幣肆萬捌仟捌佰零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五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
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按延滯第一個月當
月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
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加計付新臺幣陸佰元
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捌仟伍佰貳拾柒元及其中
本金新臺幣伍萬捌仟陸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
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按月加計新臺幣陸佰元之
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