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981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813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黃麗蓉


債 務 人 黃仁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柒仟柒佰參拾元及其中新
臺幣玖萬零貳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民
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