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983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835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債 務 人 翁嘉芬即翁心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捌仟捌佰肆拾參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翁嘉芬即翁心慈於民國107年10月間與聲請人
訂立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
。依所訂契約之約定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
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
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5計付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
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300元,延滯第二個月
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400元,延滯第三個月(含
)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500元,延滯連續三
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
上限。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8,843元(
含本金17,120元、利息1,723元)及其中17,120元自民
國110年08月0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
算之利息。
(二)相對人覆經催討,迄未清償。懇請 鑒核,准予對相
對人等發支付命令,以保聲請人權益。
(三)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
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與交通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
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
銀行),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銀行概括承受,合先敘
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9835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7120元翁嘉芬即翁心慈民國110年08月07日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
110年度司促字第9835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債 務 人 翁嘉芬即翁心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捌仟捌佰肆拾參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翁嘉芬即翁心慈於民國107年10月間與聲請人
訂立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
。依所訂契約之約定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
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
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5計付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
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300元,延滯第二個月
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400元,延滯第三個月(含
)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500元,延滯連續三
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
上限。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8,843元(
含本金17,120元、利息1,723元)及其中17,120元自民
國110年08月0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
算之利息。
(二)相對人覆經催討,迄未清償。懇請 鑒核,准予對相
對人等發支付命令,以保聲請人權益。
(三)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
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與交通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
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
銀行),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銀行概括承受,合先敘
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9835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7120元翁嘉芬即翁心慈民國110年08月07日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