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987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870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鄭婉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壹仟壹佰伍拾貳元及及其
中本金新臺幣貳萬捌仟肆佰貳拾陸元整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鄭婉瑜於105年3月間
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
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
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
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二)債務人迄110年1月底尚積欠聲
請人31,152元整未為清償(消費款28,426元整、已到期之利
息1,826元整及違約金9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
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
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
計新臺幣28,426元自110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
99%計算之利息。(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
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
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