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988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885號
債 權 人 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溫永春
債 務 人 張欽堯
張芫僑
一、債務人張欽堯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萬壹仟貳佰陸拾肆
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張欽堯、張芫僑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佰玖拾
肆萬玖仟陸佰貳拾玖元及如附表編號2、3、4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009885號 (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編 本金金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違約金起算日 號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起至清償日止) 001 501,264元 110年7月4日 2.877 110年8月5日 002 8,328,704元 110年7月2日 2.827 110年8月3日 003 1,205,324元 110年7月2日 7.195 110年8月3日 004 415,601元 110年7月2日 11.75 110年8月3日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110年度司促字第9885號
債 權 人 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溫永春
債 務 人 張欽堯
張芫僑
一、債務人張欽堯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萬壹仟貳佰陸拾肆
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張欽堯、張芫僑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佰玖拾
肆萬玖仟陸佰貳拾玖元及如附表編號2、3、4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009885號 (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編 本金金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違約金起算日 號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起至清償日止) 001 501,264元 110年7月4日 2.877 110年8月5日 002 8,328,704元 110年7月2日 2.827 110年8月3日 003 1,205,324元 110年7月2日 7.195 110年8月3日 004 415,601元 110年7月2日 11.75 110年8月3日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