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988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889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陳柏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陸仟陸佰陸拾捌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
八四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
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