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989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894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葉紹明
債 務 人 林民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陸仟玖佰壹拾肆元及自民
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伍萬捌仟貳佰壹拾貳元及
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陸仟壹佰陸拾捌元及自民
國九十六年八月十七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