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92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927號
聲 請 人 林政宏
林佳儀
前列林政宏、林佳儀共同


上列聲請人林政宏等二人因與相對人林煒儒間本票裁定事件,聲
請人林政宏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
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黃郁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
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
(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並
向管轄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情事
等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