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110年度建字第2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24號
原 告 東盟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智銘
被 告 彰化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王惠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後,被告於法定期間對於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視為起訴。而扣除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台幣(下同)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174,652元。經
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
,此項裁定已於110年8月6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春慧
110年度建字第24號
原 告 東盟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智銘
被 告 彰化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王惠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後,被告於法定期間對於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視為起訴。而扣除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台幣(下同)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174,652元。經
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
,此項裁定已於110年8月6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