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出資110年度訴字第91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915號
原 告 梁信泇
孫建璇
被 告 環球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彩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出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
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嗣被告異議而視為起訴,原告僅繳
納支付命令費用新台幣500元,後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3日
裁定請原告於七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萬5350元,逾期未
繳,將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民國110年9月8日送達原
告,有送達證書為憑,然原告迄今仍未補繳費補,其訴不合
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