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820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8206號
債 權 人 張大程
上列債權人張大程因與債務人許炯耀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張
大程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請求補足之依據,併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蓋依民
法第669條-除有特別訂定外,合夥人無補充損失及增加出資
之義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