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821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8215號
債 權 人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乙○○間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
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因債務人乙○○為未成年人,故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債務人乙○○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資料,並提出其
法定代理人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
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
二、提出會員合約書業經債務人法定代理人允許或承認之釋明文
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