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822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8225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倪詠宜
債 務 人 楊明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95,960元,及其中新臺幣93,2
22元自民國97年5月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19.99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計收新臺幣500元
,逾期第二個月計收新臺幣600元,逾期第三個月計收新臺
幣7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連續3期為限,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111年度司促字第8225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倪詠宜
債 務 人 楊明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95,960元,及其中新臺幣93,2
22元自民國97年5月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19.99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計收新臺幣500元
,逾期第二個月計收新臺幣600元,逾期第三個月計收新臺
幣7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連續3期為限,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