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823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8232號
債 權 人 弘展切削工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全益
送達地址:臺中市○○區○○路0段00 巷00號
上列債權人弘展切削工具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賴俞雲即金鼎模具
行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弘展切削工具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
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