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831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8318號
債 權 人 王金田


債 務 人 顏智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0,000,000元,及自民國111
年3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
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及債務不履行之賠償金新
臺幣3,000,000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16者
,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民國110年7月20日開始施行之民
法第205條定有明文。則本件債權人請求之(遲延)利息,依
前揭說明,即受最高利率年息百分之16之限制,逾此部分之
請求,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
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