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970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9709號
債 權 人 新洲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文容
上列債權人新洲全球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博楹實業有限公司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新洲全球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宋鑾嬌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
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
核。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111年度司促字第9709號
債 權 人 新洲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文容
上列債權人新洲全球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博楹實業有限公司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新洲全球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宋鑾嬌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
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
核。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