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974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974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楊鎮愷
上列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林孟綺即林秀
英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查明是否有委任楊鎮愷為代理人,若有,其委任狀受任人
應補蓋章。若無,其聲請狀狀尾應補蓋債權人公司大小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