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111年度建字第3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3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海利普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宇霖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羽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椘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3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海利普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
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84,848元,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上
訴。
理 由
一、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並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
新臺幣(下同)12,637,952元,本院據此核算上訴人提起上
訴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上訴人請求給付
之金額而核定之,是本件上訴利益為12,637,952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即徵
收184,848元。
二、核本件應徵收第二審上訴費為184,848元,因尚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
即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言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涵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