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111年度補字第45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56號
原 告 王建斌
上列原告與被告豐禾健康蔬果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司促字第4827號),惟被告已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3萬61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
6246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萬57
4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