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1年度補字第57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70號
原 告 潘志亮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明青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
命令(111年度司促6706號),因被告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0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3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111年度補字第570號
原 告 潘志亮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明青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
命令(111年度司促6706號),因被告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0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3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