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1年度補字第73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30號
原 告 石許却
上列原告與被告魏秀盆等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7800號),惟被告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00萬元,應繳裁判費2萬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3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
將駁回原告之訴。
查報原告石許却與許鴻由間,有無親屬關係?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111年度補字第730號
原 告 石許却
上列原告與被告魏秀盆等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7800號),惟被告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00萬元,應繳裁判費2萬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3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
將駁回原告之訴。
查報原告石許却與許鴻由間,有無親屬關係?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