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1年度訴字第104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042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林璟桂

訴訟代理人 陳建谷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蕭睿洋 住彰化縣○○市○○路0段○○巷0弄0 號
張婧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4月10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12年5月2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
此項裁定已於112年5月8日寄存送達與訴訟代理人,有送達
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姿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