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1年度訴字第26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64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慶得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劉漪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1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條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11年6月29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
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11年7月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
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雅涵
111年度訴字第264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慶得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劉漪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1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條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11年6月29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
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11年7月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
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