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195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1953號
債 權 人 吳賢宗
上列債權人吳賢宗因與債務人星動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間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吳賢宗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
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標的欄位中,應表明本件利息起算日為何「年月日」?
(不得早於支票退票日;亦得以支付命令送達翌日作為起算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