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218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2182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債 務 人 盧聖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42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2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按每日萬
分之5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572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2
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按每日
萬分之5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456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2
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按每日
萬分之5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5,093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
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按每日
萬分之5計算之違約金。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056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2
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按每日
萬分之5計算之違約金。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928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2
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按每日
萬分之5計算之違約金。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0,595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
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按每日
萬分之5計算之違約金。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184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2
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按每日
萬分之5計算之違約金。
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630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2
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按每日
萬分之5計算之違約金。
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420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2
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按每日
萬分之5計算之違約金。
十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4,291元,及自民國112年7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按
每日萬分之5計算之違約金。
十二、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十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十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