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233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2335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曾仲鈺


債 務 人 黄衣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參仟玖佰陸拾參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民國(下同)104年1月13日金管銀
國字第10300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就金融機構已開立
存款帳戶者且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准予新增線上申辦
。因此聲請人依前開函文規定,於聲請人營業處所開立存
款帳戶之客戶者,始得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平台,線上申
辦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因此,就系爭借款部分,係利
用聲請人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無須由借款人簽署書面
實體文件,合先敘明。
㈡緣債務人黄衣禎透過聲請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
信用貸款,聲請人於110年12月22日撥付信用貸款新臺幣(
下同)35萬元整予債務人黄衣禎,貸款期間7年,借期至11
7年12月22日屆滿,貸款利率係第1期起至第84期止,依聲
請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月調)加6.7%計算之利
息。
㈢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十六條之約定,上開借款自聲請人實
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
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
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
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
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
㈣依借款之還款明細,債務人原確實依約繳付每月應還之月
付金,足見雙方確有借貸關係存在。
㈤按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
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
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的契約。消費借貸契約係屬
不要式契約,縱然聲請人無法提出系爭借款債務人簽名之
文件,惟從聲請人所提供相關文件,均可證明債務人確有
向聲請人借貸之事實存在,聲請人實已詳盡舉證之責。
㈥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12年8月22日尚積欠本金2
83,96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履經催討,迄
未清償。
㈦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 鈞院就前項債權,依督
促程序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1233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83963元 黄衣禎 自民國112年8月22日起 至民國112年9月22日止 年息8.28% 001 新臺幣283963元 黄衣禎 自民國112年9月23日起 至民國113年6月22日止 年息9.936% 001 新臺幣283963元 黄衣禎 自民國113年6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