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238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238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債 務 人 賴子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零參佰參拾捌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點五九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每期(月)採固定金額新臺幣參佰元計付,並以
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10年6月24日以網路申請方式向
聲請人辦理借用信用貸款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元整,
約定借款期限三年,自實際撥款日110年6月29日起至
113年6月28日止,以一個月為一期,共分三十六期,
前六期按月付息不還本,自第七期起依年金法按月平
均攤還本息完畢,貸款利率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再加年息利率1%(目前合計
為年息利率2.595%)機動計算,延遲履行時,自應繳
款日之翌日起至全部清償日止,每期再以固定金額計
收違約金300元,並以三期為限,此均立有個人金融
信用貸款約定書之書面為證。
(二)、嗣查債務人尚欠本金新臺幣40338元整,且自112年6
月30日起即未依約分期清償本金,依信用貸款契約書
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人無須以書面方式催告
且並已將本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已喪失其期
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全數債務,茲為免判程序之繁
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准予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實
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