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249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249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李智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零伍佰伍拾貳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智偉於民國111年4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200,
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4月28日起至民國114年10月
2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
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
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
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11月6日
止累計167,201元正未給付,其中161,609元為本金;
4,834元為利息;758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
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李智偉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
00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2年10月29日止累計33,351元正未
給付,其中30,152元為消費款;1,999元為循環利息
;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
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1249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61609元 李智偉 自民國112年11月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30152元 李智偉 自民國112年10月3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