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343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343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代 理 人 尤志田
上列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林定芳等二人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確認本件請求之相對人是否包括「陳女鈴」,倘是,請提出
主張其為「一般保證人」之依據(蓋依所提出之文件觀之,
並未書寫其為一般保證人;倘無法提出一般保證人之依據,
則請確認是否更正聲明為「債務人林定芳應給付...,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