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350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3506號
債 權 人 柯亞彤
上列債權人柯亞彤因與債務人張睿景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柯
亞彤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提出匯款單(轉帳資料)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