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351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3514號
債 權 人 范世賢
上列債權人范世賢因與債務人楊美琍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范
世賢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本件請求標的是否有誤,倘有錯誤,請一併聲請更正
,倘不聲請更正,請提出其請求之依據(按依民法207條規
定,除有但書之情形外,利息不得滾入原金再生利息,依原
因事實欄所載,請確認是否請求債務人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
57萬元,就利息部分,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16者,
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民國110年7月20日開始施行之民法
第205條定有明文,故就本金57萬元請求利息,不得超過法
律所許範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