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380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3800號
債 權 人 彭弘鈞
上列債權人彭弘鈞因與債務人陳文煌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彭
弘鈞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