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384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3847號
債 權 人 台灣三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荒川亨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百川精密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
法第第511條第1項第1款有明定。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
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百川精密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
命令,惟債權人所陳報債務人百川精密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劉獻文已死亡,故本院於112年12月20日、27日兩次
通知其補正債務人法定代理人資料到院,有送達證書等件在
卷可查,然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則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
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