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448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4486號
債 權 人 吳昭瑩
上列債權人吳昭瑩因與債務人陳錦標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吳
昭瑩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表明支票8紙(票號:AB0000000~AB0000000、PA0000
000、AB0000000、PA0000000、PA0000000、PA0000000)其
利息起算日分別為何年月日?
二、請補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2份。《毋庸附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