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2年度司執字第6273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62738號
聲 請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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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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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王俊捷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依執行名義為之,執行法院對於執行名義是否
有效成立,自應加以審查。未確定之支付命令,不備執行名
義之要件,其執行名義尚未成立,執行法院不得據以強制執
行(最高法院81年台抗字第114號裁判意旨參照)。次按對
於在監所人為送達者,應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民事訴訟法
第130條定有明文。如當事人為在監所人,而送達人捨監所
長官,而逕向當事人之住居處所送達者,縱經其同居人或受
僱人受領送達,亦不生送達之效力。復按發支付命令後,3
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其命令失其效力,亦為民事訴
訟法第515條第1項所明定。是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為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持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31311號債權憑證(原執
行名義為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02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
)為執行名義,聲請對相對人王俊捷為強制執行。惟前開支
付命令係於民國(下同)102年1月10日向相對人當時戶籍址即
彰化縣○○鎮○○路○段000號為送達,並依此核發102年2月5日
確定之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此經本院調閱上開支付命令卷
宗查核無誤。又相對人自101年8月間起迄今,即因案在看守
所或監獄等羈押或服刑中,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
紀錄表附卷可稽。該支付命令未依法囑託監所長官送達,依
前揭規定,難認其已合法送達相對人,本院自不受誤發之確
定證明書拘束。因支付命令自核發後3個月不能送達相對人
,已失其效力。從而,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之要件不備,且
其情形無從補正,爰裁定駁回聲請人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王毓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韋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