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2年度司執字第6827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6827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志謙即吳尚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逕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吳志謙即吳尚樺住所
係在高雄市楠梓區,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
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