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2年度司執字第7498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749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卓月娥即卓怡萱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前項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如有左列情形之一,致不能進行時,執行法
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並於裁定確定後,撤銷
已為之執行處分:一、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
行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
,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者。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就相對人卓月娥即卓怡萱如附表所示
之財產強制執行,未代辦繼承登記,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
19日、同年10月16日以執行命令通知聲請人於文到後20日內
補正,該命令已分別於同年6月25日、同年10月20日送達聲
請人,惟聲請人逾期迄今猶未補正等情,有執行命令、送達
證書等件在卷可稽。債權人未補正代辦繼承登記既致本件執
行程序無法進行,依前揭規定,其聲請即難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
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附表:
112年司執字074989號 財產所有人:卓月娥即卓怡萱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彰化縣 鹿港鎮 鹿草 1172 931 公同共有***1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