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112年度司執字第7524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75245號
聲 明 人即
債 務 人 粘阮錦惠 住彰化縣○○鄉○○村○○路00號 送達代收人 黃冠瑜
上列聲明人因其債權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票款強制執
行事件,聲明人聲明優先承買,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人優先承買如附表所示土地之聲明駁回。
理 由
一、按拍賣不動產,債務人不得應買,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
同法第70條第6項定有明文,蓋依強制執行法所為之拍賣,
通說係解釋為買賣之一種,即債務人為出賣人,拍定人為買
受人,出賣人不得又為買受人之觀點;且債務人如有資力並
求保有名下財產,應逕向債權人清償債務,而非許其應買自
己財產,否則,債權人就其債權未獲全額清償時,將再聲請
拍賣已為債務人固有之同一財產,致生冗長執行程序,殊非
所宜,故予立法禁止。又執行法院就當事人主張之優先承買
權是否確實存在,並無實體審認之權,若無法從外觀形式上
認定其權利存在時,該爭議即屬實體上之問題,就此爭執,
應另行提起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否之訴,要非聲明異議所得解
決。
二、經查,債權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
2年度司票字第5103、5104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及本票
原本為執行名義,聲請執行聲明人即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
土地,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3年6月5日進行第三次拍賣程
序,由第三人李昭慶以如附表所示金額拍定。聲明人即債務
人雖於113年6月18日具狀主張其係如附表所示土地上之房屋
所有人,具有法定租賃關係,為此聲明願以拍定價格優先承
買。惟查,聲明人既係債務人,依首揭規定,即不得應買其
所有如附表所示土地,聲明人於113年7月16日異議援引最高
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1737號裁判意旨乃關於土地法第34條之
1之共有人優先承買問題,與本件事實顯屬不同,其異議理
由並無可採。從而,聲明人依首揭規定既不得應買,即無土
地法第104條等優先承買權問題(該等規定須聲明人對土地有
地上權、典權或租賃關係之存在而建築房屋為前提,聲明人
亦無可能符合),爰裁定駁回其聲明。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附表:
112年司執字075245號 財產所有人:粘阮錦惠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拍定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彰化縣 福興鄉 福南 1444 737.95 全部 2,578,100元 備考
112年度司執字第75245號
聲 明 人即
債 務 人 粘阮錦惠 住彰化縣○○鄉○○村○○路00號 送達代收人 黃冠瑜
上列聲明人因其債權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票款強制執
行事件,聲明人聲明優先承買,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人優先承買如附表所示土地之聲明駁回。
理 由
一、按拍賣不動產,債務人不得應買,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
同法第70條第6項定有明文,蓋依強制執行法所為之拍賣,
通說係解釋為買賣之一種,即債務人為出賣人,拍定人為買
受人,出賣人不得又為買受人之觀點;且債務人如有資力並
求保有名下財產,應逕向債權人清償債務,而非許其應買自
己財產,否則,債權人就其債權未獲全額清償時,將再聲請
拍賣已為債務人固有之同一財產,致生冗長執行程序,殊非
所宜,故予立法禁止。又執行法院就當事人主張之優先承買
權是否確實存在,並無實體審認之權,若無法從外觀形式上
認定其權利存在時,該爭議即屬實體上之問題,就此爭執,
應另行提起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否之訴,要非聲明異議所得解
決。
二、經查,債權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
2年度司票字第5103、5104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及本票
原本為執行名義,聲請執行聲明人即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
土地,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3年6月5日進行第三次拍賣程
序,由第三人李昭慶以如附表所示金額拍定。聲明人即債務
人雖於113年6月18日具狀主張其係如附表所示土地上之房屋
所有人,具有法定租賃關係,為此聲明願以拍定價格優先承
買。惟查,聲明人既係債務人,依首揭規定,即不得應買其
所有如附表所示土地,聲明人於113年7月16日異議援引最高
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1737號裁判意旨乃關於土地法第34條之
1之共有人優先承買問題,與本件事實顯屬不同,其異議理
由並無可採。從而,聲明人依首揭規定既不得應買,即無土
地法第104條等優先承買權問題(該等規定須聲明人對土地有
地上權、典權或租賃關係之存在而建築房屋為前提,聲明人
亦無可能符合),爰裁定駁回其聲明。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附表:
112年司執字075245號 財產所有人:粘阮錦惠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拍定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彰化縣 福興鄉 福南 1444 737.95 全部 2,578,100元 備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