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105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052號
聲 請 人 徐慧文

上列聲請人徐慧文因與相對人游琇閔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徐
慧文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提出相對人游琇閔(住彰化縣○○鄉○○路○段000號)之戶籍謄本
(記事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