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114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148號
聲 請 人 歐馨文
上列聲請人歐馨文因與相對人梁勝騰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歐
馨文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記載到期日之本票,執票人應於到期日屆至後,始得向發
票人為付款之提示,以行使其票據上之權利。倘未到期而為
付款之提示,即不生提示之效力。系爭附表所載本票(票號
:TH383953)之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早於到期日,請確
認是否於到期日屆至後再為提示,如有,其日期為何「年月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