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116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165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廣元交通有限公司等三
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
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廣元交通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公司
登記資料,及提出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