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13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許善勝


上列聲請人許善勝因與相對人詹婕榆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許
善勝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詹婕榆(住彰化縣○○鎮○○里○○巷00號)之最新戶
籍謄本乙份(記事欄勿省略);或陳報可得特定債務人身分
之資料,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